如何认定他处有房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30 20:55:31
在认定“他处有房”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主体资格
“他处有房”通常指的是在动迁补偿款分割等情况下,被认定为同住人以外的其他人。
在某些情况下,如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和经济适用房认定中,“他处有房”可能包括市场交易房屋,如商品房、宅基地、私房等。
房屋性质
“他处有房”通常指福利性质的住房,如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等。
在某些情况下,如职工宿舍等,即使存在租赁关系,但不基于福利分房形成的公有住房租赁关系,一般不被视为“他处有房”。
房屋来源
“他处有房”可能来源于国家福利政策,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单位分配(增配)的房屋、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
特殊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如公房拆迁后的安置房,即使分得的是产权房,也可能被视为“他处有房”,因为这些房屋实际上是原有公房价值的转化形式。
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文件,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提供了关于“他处有房”认定的具体规定。
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他处有房”的认定可能因具体案件而异,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信息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政策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以当地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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