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常识 >

哪些行为属于自首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2:46:49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且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可以视为自首。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以上行为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被认定为自首,从而在司法审判中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