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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具有什么效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9:21:19    

查封和扣押具有以下效力:

程序法上的效力

优先处理权限:首先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在程序上具有优先处理查封财产的权限,其他法院不得对同一物再采取重复查封的措施,也不得对正在实施的查封措施予以解除。

实体法上的效力

优先受偿权: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先申请查封的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从法律禁止重复查封的规定来看,这即是禁止其他债权人对已查封的财产再申请执行,因此执行过程中的查封措施具有一定的优先性。但这种优先性是相对的,有限制的。

从物和天然孳息: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对法定孳息一并查封的,执行法院应当明确写明。

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未经公示的效力:如果查封、扣押没有进行公示,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法善意取得被查封物的所有权。

登记公示的重要性:例如,上市公司股权的登记公示机关为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查封信息未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公示的,善意第三人因信赖公示信息而办理的抵押有效。

对处分权的影响

处分权的限制:查封、扣押的目的是为了限制所有权人对查封财产的处分权利,保障公权性强制措施的实现。因此,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抵押,也不得进行其他处分行为,除非得到法院的许可。

综上所述,查封和扣押的效力主要体现在程序法上的优先处理权限、实体法上的优先受偿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及对处分权的限制等方面。这些效力确保了法律执行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