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行为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2:15:19
仲裁行为通常指的是在争议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由一个或多个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对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过程。在中国法律体系下,仲裁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寻求法律救济的前置程序。
劳动仲裁通常不是“一裁终局”,但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争议(如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追索劳动报酬等),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是一裁终局。
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是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联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仲裁的种类包括损害赔偿裁决、权属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等。
商事(海事)仲裁
商事仲裁通常涉及商业合同或其他商业活动中的争议。
体育仲裁
体育仲裁涉及体育组织内部或体育运动员之间的争议。
仲裁行为的特点包括:
自愿性: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
保密性:仲裁程序通常是保密的,与法院诉讼的公开性不同。
专业性:仲裁员通常具有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
终局性:仲裁裁决通常是终局性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独立性: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相对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不当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