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名称有什么规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8:31:19
公章名称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法定名称 :公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为法定名称。这意味着公章上的名称必须与单位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时的名称完全一致。简化简称:
如果单位名称过长,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但这种情况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并且需要得到单位的领导批准。
特殊规定
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应冠省(自治区)的名称。
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
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其他专用印章: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和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并且需要经过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刻制。
印章规格:
公章的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字体和颜色:
公司章的字体必须规范、清晰,字体大小和样式必须统一,字体颜色必须鲜明。此外,公司章的名称不能涉及敏感词汇,如政治、宗教、黄赌毒等。
刻章单位: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变更手续:
如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需要及时办理公章的变更手续,以保证公章的合法性和使用的规范性。
综上所述,公章名称的规定旨在确保公章的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从而保障单位在处理内外部事务时的法律效力和社会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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