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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7:38: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标志

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

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

与外国相关的标志

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除非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

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相关的标志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除非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

其他特定标志

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等,除非经授权。

“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其他不允许作为商标的标志

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

带有民族歧视、性别歧视的标志。

综上所述,这些标志因其性质或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被明确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商标申请人应避免使用上述标志,以确保其商标的合法性和可识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