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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斗犬因绝育手术窒息死亡,主人起诉后获精神抚慰金赔偿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7 18:50:00    

许女士无法理解,仅仅是一场普通的宠物绝育手术,为何会带来如此不可逆转的悲剧结果?陪伴她5年的小法斗犬在一场普通的绝育手术中,因麻醉窒息死亡。在爱宠进行手术前,为何从未有任何人告诉过她,短鼻犬种在麻醉手术中会承担更多的风险。

意外发生:法斗犬因麻醉窒息死亡

2024年1月,许女士饲养了5年的爱犬小法斗,在一次常规的绝育手术中身亡了。对于这个结果,许女士无法接受,她将涉事宠物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宠物医院赔偿其购犬款1万余元、宠物殡葬费1897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同时,宠物医院需在微信朋友圈、微博以及人民法院报上,向其公开道歉。

2024年1月,许女士和朋友带着心爱的小法斗,到某宠物医院进行绝育手术。在术前检查阶段,由于当时排队的人很多,许女士和朋友就将小法斗托付给了宠物医院,外出就餐了。

然而,饭后返回宠物医院的许女士,被在场的朋友告知,小法斗已经死了。就在许女士和朋友出去吃饭的这段时间里,医生在未经过二人书面同意手术、麻醉的情况下,为小法斗进行了绝育手术。手术后,小法斗因麻醉窒息,最终死亡。

事发后,许女士向医院索要小法斗手术监控的完整视频,但遭到了宠物医院的拒绝。气愤中,许女士将宠物医院告上了法庭。

许女士认为, 在过去几年日日夜夜的陪伴中,小法斗早已成为了她的家庭的一员,是具有一定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涉事宠物医院作为一家专门提供宠物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相关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许女士向法院提出了前述诉讼请求。

核心症结:是否进行过术前告知?

本案的核心症结,在于宠物医院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即进行术前告知、进行术后照顾。

许女士指出,作为专业的经营者,宠物医院理应具备专业能力。然而,事发后,宠物医院却无法提供手术监控视频、麻醉知情同意书、手术知情同意书等证据。在小法斗术中死亡一事上,宠物医院存在过错。

宠物医院方则认为,尽管许女士并未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等文件,但许女士此次带着小狗到医院的目的,就是进行绝育手术。许女士是宠物医院的熟客,双方比较熟悉,所以医院方才未要求许女士在手术前进行签字确认。医院方并不存在给小狗擅自手术的情况。

宠物医院指出,手术完成时,小法斗是活着的。但由于法斗犬属于短鼻犬种,短嘴舌大, 手术后可能存在咳痰困难的风险,对于该风险,目前只能靠小狗自身完成咳痰,医疗上尚无辅助措施。宠物医院在发现小狗异常后,已第一时间对小狗进行了抢救,不存在错失抢救时间的问题。

普陀区人民法院指出,涉案宠物犬, 在术前并没有明显的健康问题,其年龄也尚属壮年。宠物犬接受绝育手术原则上,并不会产生死亡的后果,因此,对于宠物犬在手术后引发窒息一事,宠物医院方有责任作出进一步说明。

作为专业的宠物医院,被告方应当完善手术操作和规范,尤其是对麻醉与手术过程中及预后可能发生的风险,医院方有义务详细告知客户。

特别是,涉案犬种法斗犬,属于短头品种, 鼻腔狭窄,喉小囊外翻,麻醉风险相对较高,被告方作为专业机构,理应知晓和告知客户,术后可能产生痰液等导致的窒息风险,并由客户选择是否手术。

然而,现在并无证据证明,医院方就此情况,对客户进行了说明提醒,给予了客户必要的选择机会。换言之,被告宠物医院剥夺了许女士的选择权,并最终导致了宠物犬死亡的后果。

综上所述,普陀法院认为,宠物医院对涉案宠物犬提供医疗诊断时,未确保服务的安全性,医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问题:精神抚慰金该赔吗?

在本案中,许女士认为,陪伴她多年的小法斗,已经超出了一般“物”的范畴,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因此,宠物医院应赔偿其精神损失3万元。

法官指出,尽管宠物犬从法律地位而言,仍属于“物”的范畴, 但如有证据表明,宠物在与主人的朝夕相处之中、产生了情感羁绊,且该宠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替代性,那么该宠物应当被认定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失赔偿。

考虑到许女士已经饲养了小法斗5年多,许女士对小法斗已经产生了一定的感情,法院经综合考量,最终支持了许女士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普陀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宠物医院需赔偿许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另需赔偿许女士购犬款1万余元,宠物丧葬费约2000元,共计17000余元。

新闻晨报记者 张益维

编辑 | 程亮

作者:张益维

来源: 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