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积极退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9 11:12:31
积极退赃通常指的是在犯罪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退还赃款赃物,表现出悔罪的态度。认定积极退赃的情形主要包括:
1. 发现暗中送的或者家属代为收受的财物而退还;
2. 因悔罪或未能实现所允诺的事情而退还;
3. 在对方索要的情况下退还财物。
法律依据方面,《刑法》第386条规定,对于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可以依照第382条的规定处罚。其中,如果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并且在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此外,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也可以减刑。
请注意,积极退赃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一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但具体是否适用以及从轻或减轻的程度,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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