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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新证据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2:33:49    

新证据通常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是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具体来说,新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庭审终结后新发现的证据:

即在案件已完成庭审程序后,当事人方才发现并获取的,对案件具有实质性影响的证据材料。

庭审过程中已知但无法及时获取的证据:

此类证据在庭审期间已为当事人所知悉,但由于条件限制或权利行使的局限性,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取得或提交法庭,即便已申请相关信息公开,但法庭程序无法为此类证据的获取提供必要等待时间。

涉及庭审记录缺失的证据:

具体指当事人已在庭审中提交,但法院的质证笔录及判决书中均未予记载或反映的证据。若当事人已向法庭多次强调该证据的重要性,而法庭未予记录或采纳,此类证据在后续二审或再审程序中,应被视为新证据。

庭审后新形成的证据:

此类证据的形成往往与案件判决后发生的另案诉讼或纠纷相关联。在原案件中,当事人可能未能发现或获取相关证据,但在后续案件中,通过另案诉讼或纠纷的解决,形成了与原案相关联的新证据,或利害关系人在另案中提供了对原案具有实质性影响的证据。

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包括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以及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被改变或者否定的证据。

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发生变化:

这些证据发生变化,影响定罪量刑,且有合理理由,也应被视为新证据。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或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

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包括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或新形成的证据,或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再审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知道或无法取得的证据,以及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这些新证据在二审或再审程序中可以作为关键证据提交,但需要满足相应的法律条件和程序要求。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尽早收集和提供新证据,以便法院能够全面、公正地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