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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具有什么性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02:59:49    

担保具有以下性质:

附属性:

担保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的成立、变更和终止都依赖于主合同的效力。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选择性:

担保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设立担保。是否设立担保、担保的形式以及担保人的意愿等,都是由当事人平等协商决定的。

保障性:

担保的最根本特征是保障合同的履行。通过担保,债权人可以获得资金或交易的保障,减少因债务人违约而带来的风险。

自愿性:

担保通常是基于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三方的自愿合意成立的。除非依据法律规定,否则担保并不是必须设立的。

从属性: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的从属性还体现在,如果主合同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担保权也随之转移给第三人。主债务变更的,一经担保人同意,即对担保人发生效力。

补充性:

担保在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担保起到了替代履行的补充作用。

相对独立性:

尽管担保具有从属性,但担保合同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相对独立性。例如,担保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效力可以独立于主合同进行约定。

财产权性:

担保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反映的是财产权关系。担保的财产权性可分为物权性和债权性两种。例如,保证和定金是债权,而抵押、质押和留置是担保物权。

变价性:

担保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有权就担保财产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

这些性质使得担保在民事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并为纠纷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